人事代理的对象
日期: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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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市及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国家机关试用期内的人员;
4、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7、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9、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10、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1、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述对象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都应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2、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国家机关试用期内的人员;
4、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7、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9、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10、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1、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述对象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都应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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