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2-02-22 浏览 265
发文号:澄委办〔2009〕41号
发文机构: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9年6月16日
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江阴籍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锡政办发[2009]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力促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和建设幸福江阴的重要生力军。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及其主要领导要站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地位,实施力度更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供质量更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江阴籍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通过更加扎实的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构建互通互联的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见习实训以及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保底就业提供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就业援助。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要健全完善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工作网络建设,积极发挥村(社区)就业专管员的作用,广泛收集就业信息,组织、挖掘就业岗位,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效、扎实开展。
二、实施就业激励扶持专项计划,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三)实施就业岗位拓展计划。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职能,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江阴籍高校毕业生中录用;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面向江阴籍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江阴籍高校毕业生;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积级吸纳江阴籍高校毕业生。
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要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教育、卫生等单位在招录人员时要主动招录江阴籍高校毕业生。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四)实施基层就业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到2010年实现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对江阴籍高校毕业生参与上述就业计划的,实行来去自由的原则,户口和档案可迁往工作地,也可留在江阴。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工作的招录、培训和定岗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江阴籍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经市人事劳动部门确认,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江阴籍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优抚政策。加大从到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和事业性质人员的力度,乡镇机构改革后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录选聘到村任职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和事业性质人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招聘扶持计划。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江阴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的户籍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江阴籍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与所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一致,但最多不超过1年,并由各级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自主创业。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股东2人以上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对在江阴市创业的外地籍毕业生以及在本市和非本市创业的江阴籍毕业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留其3年毕业生就业资格。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对江阴籍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江阴籍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在5万元。
(八)加大落实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奖励性补贴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江阴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补贴政策。对江阴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本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九)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培训和实训的力度。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一条龙"服务,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经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基地,可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增强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能力,并可参照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有关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市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经贸、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工业园区等资源,探索"江阴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并给予场地费用补贴等支持,鼓励各开发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环境好、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见习基地。
四、加强就业指导和见习实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一)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出台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相关文件,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基地见习实训,推动见习实训工作的全面展开。根据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好江阴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活动经费,见习实训的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实训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生活费补贴按500元/人•月计发;对承担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按150元/人•月标准发放补贴,并按50元/人标准为参加见习实训的大学生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以上经费从政府专项经费(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二)强化就业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鼓励毕业学年在校生到各类技、职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参加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对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标准给予补贴。鼓励登记失业的江阴籍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江阴籍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五、加大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扶持力度,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体系
(十三)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吸纳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应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予以推荐就业。对吸纳上述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可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
(十四)强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符合困难家庭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在《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困难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其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的因患重病、大病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低保家庭、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十五)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智能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实施教育部门毕业生信息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就失业信息互联共享,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就失业状态。鼓励各用人单位及时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毕业生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求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库,做好推荐服务、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等工作。
(十六)强化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江阴的我市籍高校毕业生,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江阴籍毕业生可到生源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我市失业人员统筹管理,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十七)建立财政支持和保障机制。从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支持力度。对于就业和未就业的毕业生,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其免费提供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服务,所需经费列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十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引导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本意见中,涉及到相关补贴的,已经实施的相关政策按原有途径申报申领;新增的补贴条款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资金来源按财政现行体制由各级财政承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江阴市人事局、江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