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外来人才特聘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江阴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 日期:2011-11-09 浏览 114
发文号:澄人才[2004]3号
发文机构:江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时间:2004年10月16日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促进人才柔性流动,全方位、多渠道吸引优秀人才和优质智力来我市服务,推动我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根据江阴市《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需要选用人才,首先应在本市范围内调整、交流或招聘解决。在本市范围内难以选聘的急缺专业人才,各企事业单位及驻澄部、省属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民办科研机构)均可申请办理使用《外来人才特聘工作证》(以下简称《特聘工作证》)。

第三条《特聘工作证》适用于外地临时来澄工作,暂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行政关系的各类人才,其对象是:

1、原工作单位同意借调,以及经当地人才机构办理挂靠手续的辞职、解聘等人员;

2、已被本市单位聘用、原单位暂不同意调动的人员;

3、本人愿来澄工作,但暂时还不愿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

4、用人单位要求通过试用期后再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

5、短期来澄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

6、外地已办理离、退休及内退手续的中高级人才。

以上人员必须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急需人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政治业务素质好。有特殊才能或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特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

1、参加单位和社会的各种集体活动;

2、参加各种评比及享受奖励;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在澄正常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4、参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5、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可在澄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6、具有在江阴市合法居留资格,并在购买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7、聘用合同中明确的其它待遇。

第五条 特聘人员按下列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1、持《特聘工作证》者,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险,享受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2、特聘人员原单位继续交纳社会保险的,仍在原单位交纳。

第六条 聘用单位和特聘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用人单位和特聘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修改时,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2、特聘人员应忠于职守,努力完成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不得擅自将属于聘用单位的技术成果、内部资料提供给第三者;

3、特聘人员在澄生活期间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4、特聘工作证如有遗失,应及时申请补领。

第七条 聘用单位申领《特聘工作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特聘工作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2、聘用合同;

3、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寸照片六张; !

5、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八条 《特聘工作证》申领手续:

1、用人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将申报材料送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2、市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者,向聘用单位签发批准通知书。《特聘工作证审批表》分别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聘用单位、暂住地派出所存查。

3、聘用单位凭批准通知书、特聘工作证、身份证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持证者办理社会保险,外来人才凭上述材料、证件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领取《特聘工作证》。

4、聘用单位或申请人凭《特聘工作证》、《特聘工作证审批表》和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领取《暂住证》。

第九条 《特聘工作证》的承办单位为江阴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条 持有《特聘工作证》亠年以上并有突出成绩的人员,单位需要、本人又要求调入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签证、注销办法

1、《特聘工作证》使用期限为一至三年。需要延期者,由聘用单位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延期签证手续。

2、特聘人员在聘期内更换聘用单位,须经市人才服务中心批准;如需更换暂住地,应及时到户口登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变更手续。

3、持证者聘用期满或解聘后,由聘用单位负责收回《特聘工作证》,并送交市人才服务中心归档。

4、《特聘工作证》有效期满自然失效。

第十二条 《特聘工作证》须盖有江阴市人才服务中心特聘工作证专用章,由本人携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特聘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各单位要认真清理本文下发前使用的外地人才,对符合特聘条件的及时补办特聘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清退。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授权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未办《特聘工作证》而擅自使用外来人才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文件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