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见习期管理规定
日期:200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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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根据无锡市《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三年内首次就业的第一年为见习期。全市企事业单位接收的上述毕业生,见习期内均实行聘用制度。见习期内,用人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定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见习合同"(以下简称见习合同)。
二、见习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见习期内确立劳动(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在见习合同中明确。
三、在见习期内,毕业生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江阴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代理。见习期满后,劳动(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由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四、见习期满后,对毕业生见习期考评合格者,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填写《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并办理转正手续。如双方同意续聘,企业单位须签定劳动合同,并在七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事业单位须签定聘用合同,并按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到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
五、见习期内,毕业生工资福利待遇可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六、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后,如在见习期内依法解除合同,由江阴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改签手续,改签前后见习期可合并计算,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七、见习期内,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调解仲裁。
本通知下发前所适用的文件与本通知有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涉及的内容,仍参照原文件执行。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根据无锡市《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三年内首次就业的第一年为见习期。全市企事业单位接收的上述毕业生,见习期内均实行聘用制度。见习期内,用人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定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见习合同"(以下简称见习合同)。
二、见习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见习期内确立劳动(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在见习合同中明确。
三、在见习期内,毕业生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江阴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代理。见习期满后,劳动(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由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四、见习期满后,对毕业生见习期考评合格者,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填写《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并办理转正手续。如双方同意续聘,企业单位须签定劳动合同,并在七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事业单位须签定聘用合同,并按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到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
五、见习期内,毕业生工资福利待遇可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六、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后,如在见习期内依法解除合同,由江阴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改签手续,改签前后见习期可合并计算,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七、见习期内,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调解仲裁。
本通知下发前所适用的文件与本通知有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涉及的内容,仍参照原文件执行。
江阴市人事局
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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