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2-02-22 浏览 445
发文号:澄政发[2002]114号
发文机构:江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年9月1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02年9月1日


关于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目标,确保我市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1、乡镇企业专技人员,指经市人事部门正式办理就业或流动手续去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人事代理人员,指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实施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
1、2000年7月1口前就业或流动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技人员,可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00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就业或流动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技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9年1月1日前的人事代理人员,可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1999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的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等除外)。
2、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目前为档案工资(职务工资、津贴工资、岗位津贴和基础津贴之和)加450元的各项补贴及奖金,其中缴费基数中的津贴工资部分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即津贴比例为4∶6);缴费比例目前为26%,其中4%由个人缴纳。
3、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当期本人实得工资总收入确定,上限为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按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比例目前为27%,其中7%由个人缴纳。
4、2000年7月1日前就业或流动到乡镇企业上作的专技人员和1999年1月1日前的人事代理人员,欠缴和未缴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2003年7月l日前补缴结束,未补缴的统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并计算年复利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我市历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历年缴费比例补缴,并计算年复利息。补缴时间从办理就业、流动或人事代理手续之日起计算。
6、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工龄认定,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
1、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参加江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改制企业和破产、倒闭企业已退休的乡镇专技人员参保时,应按1万元(10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来源,属改制企业的由原单位承担,单位无法解决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属破产企业的,按破产法规定列入破产程序优先解决,破产财产不足以交付或属于倒闭企业的,由主管部门解决。人事代理人员中已退休的零星代理人员参保时,应由本人按5000元(5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相一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本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不超过上年本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其中2%由职工个人缴纳;同时,由单位缴纳1%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5、200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退休(职)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手续,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2)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3)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办法实际缴费满5年。
不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企业和乡镇专技、人事代理人员应按规定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费后,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6、乡镇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的个人帐户记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结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等均按《江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三)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1、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由用人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时,应同时按规定参加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该类人员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期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缴纳与享受办法以我市现行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规定为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目前为3%,其中1%由个人缴纳;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目前分别为0.5%。本意见中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暂不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
2、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依照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实行统一征缴。
三、实施办法
(一)就业登记备案
2002年10月1日前的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指单位委托代理的人员),应逐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就业登记备案手续。2002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的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市外单位和本市事业单位委托代理的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登记与变更
1、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应由扎口管理单位负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申报手续。
2、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终止,以及乡镇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发生增加、减少时,扎口管理单位应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及人员变动手续。
(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办法
1、乡镇专技人员由所在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或镇指定的其它部门)扎口管理。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或镇指定的其它部门)作为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次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次月10日前向辖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2、人事代理人员所在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其他人事代理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扎口管理,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作为缴费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
4、扎口管理单位初次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办理增加人员手续时,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性质)证明。
四、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江阴市人事局、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 阴 市 人 事 局
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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