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人员须知
日期:2011-11-01 浏览 832
1、人事代理人员应督促原工作、学习单位及时将人事档案完整转移至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2、人事代理人员应敦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签订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不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有关责任。
3、工作单位已在市人社局开设社保户的,其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则由用人单位直接到市人社局办理其参保、缴费手续。
4、人事代理人员应遵章守纪,奉公守法,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人事代理人员在人事代理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将终止其人事代理关系。
5、人事代理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时,应按规定办理离开单位的有关手续,并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擅自脱离工作单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6、人事代理人员人事代理期间形成的新的人事档案材料,应通过组织及时转交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7、毕业生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填写"二表",即:《干部履历表》、《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并将"二表"交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未及时上交"二表"者,如需办理调动手续,不予受理。
8、人事代理期间,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定按《代管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须知》的有关要求执行,考试、评审报名可本人直接或由工作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9、人事代理人员与工作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后,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10、根据人事代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可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保管、聘用(任)合同鉴证、档案工资定级(晋升)、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为因私出国(境)者提供档案材料证明、代办户籍迁移手续、代为申报专技职称、人才素质测评和人事政策咨询等人事服务,具体内容由人事代理双方在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11、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与人事代理人员之间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不负责人事代理人员除人事代理委托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责任。
12、人事代理为有偿服务,人事代理对象(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委托代理内容及时交付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相关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未按时缴纳管理费的,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单方终止与人事代理对象的人事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所欠费用(以人事档案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实际保管时间为准)在其利用或转移人事档案时一次性收取,并按每日1‰加收滯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