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的意见

发文号:澄委发[2007]36号
发文机构:中共江阴市委员会、江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年10月23日

中共江阴市委 江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临港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党委、管委会,澄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阴市委员会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力度,为建设幸福江阴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央、省和无锡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创业、创新、创优、创造"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各用人单位引进、培养、开发、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大力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

第二章 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四)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获得博士学位的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人才;

(六)掌握高精尖技术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有较好市场潜力的实用人才;

(七)获得硕士学位的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人才。

第五条 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市财政提供600万元以下的科研经费。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市财政提供120万元以下的科研经费。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市财政提供80万元以下的科研经费。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每人5万元的资助经费。其研发的项目如获得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经费资助的,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匹配。对出站后其人事和户籍关系正式转入我市、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博士后,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人才,在其人事和户籍关系正式转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掌握高精尖技术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有一定市场潜力的实用人才以及获得硕士学位的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人才,在其人事和户籍关系正式转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本意见所称的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国(境)外工作五年(博士学位的在国外工作三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领军人才。

(二)在国(境)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领军人才。

(三)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回国创业的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领军人才。

(四)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并带项目的留学回国人员。

(五)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国(境)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企业工作或学习2年以上,取得一定业绩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六)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七条 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符合第六条一至三款条件的领军人才来澄创办高新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小组评审确定后,由市科技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对具有市场前景的高新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根据情况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对前期创业型研发项目,且有产业化前景的,市风险投资基金在论证的基础上给予一定额度的投入。如在本市购房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实际购房价格的50%给予安家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同时享受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待遇)。

(二)符合第六条第四款的人才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经市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小组评审确定后,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如自己创办企业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的50%给予安家费补贴,最高均不超过60万元。

(三)符合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的人才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和2万元,如自己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和2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引进留学回国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经费资助的,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1:2的比例给予匹配。经评审立项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2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安家费、创业启动资金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引进人才先行支付的情况下给予补助,引进国(境)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每年支付20%。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规定对同类补贴、奖励、优惠不重复享受,享受标准就高执行。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安家费按一方享受。

第三章 用好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实施津贴制度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月发给津贴3000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津贴8000元,费用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年发给地方津贴5000元,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一条 对人才获奖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给予经费资助。对获得省"六大人才高峰"经费资助的项目,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给予经费匹配;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资助金额1:1进行经费匹配。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每人不超过3万元的出国(境)培训费。省政府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出国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助每人不超过2万元的出国(境)培训费。紧缺创新型人才参加由市人民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培训,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国内培训每人不超过1万元、境外培训每人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努力创造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向更高层次发展的社会氛围。新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下同)一次性奖励15000元。新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10000元。新评为无锡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无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一次性奖励8000元;新评为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一次性奖励5000元。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无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及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信息资料补贴。

第十三条 保护高层次人才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超过这一比例且作价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须经投资双方约定,并经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如是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可在三年内分批到位(首期出资额须达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十一五"期间,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在2006年的基数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提高。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靖江园区和街道办事处也应设立相应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每年有一定比例的增长。

第十五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评比表彰制度。设立"江阴市科技创新人才奖"、 "江阴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 、 "江阴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 "江阴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等奖项,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落实高层次人才的其它优惠待遇。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免费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符合本意见第四条和第六条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凭市人事部门颁发的《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为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含第三代)在本市自由选择学校就读;符合第四条、第六条中博士以上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如符合一定的中考条件可优先安排本市国家级示范高中就读;符合第四条、第六条其他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如符合一定的中考条件可优先安排本市省、市重点高中就读,接收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根据本意见对同类补贴、奖励、优惠不重复享受,享受标准就高执行。不在服务期内(包括退休、退职、离职、调出等情形)的高层次人才不享受第十条待遇。

第四章 用好各类高技能人才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是指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技工)证书获得者;具有职业类技术学院、高级技术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且取得高级技工以上(包括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十九条 高技能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年发给地方津贴3600元(期限为三年),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

(二)高技能人才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可参与企业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竞争,受聘在岗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建立高技能人才社会化考评、行业考评、高技能人才认证、名师带徒工作机制。

第五章 创新人才载体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开发区、临港新城、靖江园区和高新技术创业园等重点产业发展园区落实好无锡市"省人才特区"相关政策,鼓励重点产业发展园区引进人才团队,形成创业创新群体优势,使各类人才真正具有事业发展的空间和施展才能的舞台。

第二十二条 重点扶持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人才载体建设。通过招才引智、招校引才等手段,促进我市优势产业群体的形成和发展,最终形成我市人才载体优势。

第二十三条 积极鼓励我市重点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市科技发展资金给予10万元的启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国内著名高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博士毕业生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挂职锻炼满一年以上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每人一次性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加大引智工作力度,鼓励对国外智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积极培育国家级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市科技发展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普通项目,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匹配,重点项目给予1:2的比例匹配。对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但未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及时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人才工作列入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靖江园区、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人才是指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汽车及零部件、特色冶金、新材料、高档纺织服装、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环保业等八大支柱产业以及服务外包和物流方面的急需人才。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意见颁发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