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澄政办发〔2009〕56号
发文机构: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9年6月15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江阴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6〕18号)精神,决定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江阴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工作纳入全市就业规划,统筹考虑,并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见习实训工作计划、费用补贴办法,审核、确定见习实训机构、见习实训岗位和见习实训人员名单,负责见习实训项目管理、费用拨付等事宜。

二、基本要求

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是针对江阴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将就业培训延伸到企、事业单位具体工作岗位,以完成一定生产或工作任务为目的的职业能力提升培训。见习实训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实训单位和见习实训岗位,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过程管理与监督。江阴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愿参加见习实训。见习实训期限一般为3个月。

三、参与条件

(一)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对象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2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持有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二)参与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应是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具备见习实训条件,并确有用人需要和接收高校毕业生意向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见习实训的单位能按照就业见习实训专业(工种)要求,至少提供5个以上管理、技术、技能类见习岗位,安排见习实训指导老师,落实见习实训计划。

四、经费补贴

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的参与对象和组织机构,政府从专项经费(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一)见习实训的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实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按500元/人·月计发。

(二)对承担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按150元/人·月标准发放补贴。

(三)见习实训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50元/人的标准投保。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在见习学员上岗时,统一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五、操作程序

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实训单位和见习实训岗位,并接受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报名。

(一)满足见习实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即可认定为"江阴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参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市人才服务中心有权取消不合格的见习实训基地。

(二)符合见习实训条件要求参加见习实训的高校毕业生,应持下列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名:

1.身份证、户口簿;

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学历证书;

4.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提供相应证书。

(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实训岗位和报名情况,审定参加见习实训人员名单,发放《见习实训通知书》。

六、实施要求

(一)市人才服务中心、见习实训单位、见习实训学员等各方,在开展见习实训活动前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权利。见习实训结束后,见习实训单位根据学员的实际表现,出具格式统一的《见习实训学员职业能力评估表》,市人才服务中心对见习实训合格者颁发相关证明。如单位有相关专业的用人需要,应优先录用见习实训学员,不得随意延长见习实训期限。见习实训学员可根据见习实训单位带教情况,填写《见习实训单位评估表》,作为市人才服务中心对见习实训单位的考核评估依据。

(二)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见习实训岗位的征集、协调工作,制定统一的见习实训计划。负责对见习实训项目进行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

(三)见习实训单位负责为见习实训学员提供见习实训岗位和相应见习实训条件,安排实训指导教师,落实见习实训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与见习实训学员的见习实训关系。

(四)见习实训学员应按照见习实训计划要求,认真完成岗位培训任务,服从见习实训单位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结束见习实训。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