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

澄政发[2003]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2〕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大龄、特困失业人员。
  二、实施内容
  1、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各有关部门凭《优惠证》兑现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已发放的《江阴市城镇再就业人员就业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可继续使用,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中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意见》(澄政发[1998]116号)执行。对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但已领取《优惠卡》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换发《优惠证》。
  对不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的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城镇失业人员和城镇户口性质的失业人员男年满35周岁、女年满30周岁,若自谋职业且符合《优惠卡》申领条件的,可继续发放《优惠卡》。
  对领取《优惠卡》的人员,享受《优惠证》上规定的自谋职业扶持政策。
  《优惠证》、《优惠卡》有效期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2、实施税费减免政策
  (1)对符合条件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下同),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市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建设、房管、规划、文化、卫生、教育、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2)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实施社会保险等补贴政策
  (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限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后因企业转改制办理退工手续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以及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办理退工手续的政策性安置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各类用人单位以及政府投资开发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大龄、特困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均按单位应为新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各类用人单位以及政府投资开发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吸纳大龄、特困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公益性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其它岗位补贴100元。
  上述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时间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4、实行小额贷款政策
  市政府将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进行小额贷款提供帮助,金融部门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推荐、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小额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类银行在办理此项贷款业务时,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但贷款规模不超过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均2万元的标准。
  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锡银发[2003]61号)执行。
  5、实行财政投入政策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再就业的投入,并将市促进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等项支出。
  三、实施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要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要认真组织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