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龄失业人员申请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相关事项的通知

澄人社就〔20118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对失业人员申请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江阴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当月起,可以申请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1、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

2、本次失业前实际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

3、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包括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

4、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

5、生活困难(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或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家庭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

二、享受期限和标准

延长期限从失业人员办理延长申请次月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能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再次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延长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确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1、符合申请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人员本人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当月起,到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延长申请手续。

2、办理申请手续,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市民卡,并填写《江阴市大龄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个人信息、生活困难原因以及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的具体情况。具备劳动能力的应出具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推荐三次就业且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的记录,残疾人员和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或医院病历证明,单亲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和子女抚养关系证明,低收入家庭成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或社区开具的收入证明。

3、失业人员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核对申请人个人信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经初审通过后予以盖章确认。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复审,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予申请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四、其他事项

1、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按规定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即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阴市大龄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申请表

江阴市大龄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