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引进留学人员管理办法
日期:2012-02-22 浏览 661
发文号:澄人才[2004]4号
发文机构:江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4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留学人员来澄工作,逐步健全留学人员来澄工作的服务体系,加快我市人才国际化的进程,根据江阴市《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阴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来澄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留学人员的界定
第三条 引进留学人员的对象:
(一)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二)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出国留学者;
(三)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四)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拥有高技术含量、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人员及其他本市产业发展急需者。
第三章留学人员引进手续及居住证的办理办法
第四条 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引进手续时,需填写《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两份:
(一) 中国护照或者身份证;
(二) 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三) 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学位(学历)证书;到国外研究或进修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研究(进修)一年以上的证明和职称证书;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进修)的,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
(四) 《留学人员来澄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 留学人员原行政关系隶属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或其它证明;
(六) 留学人员配偶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子女随迁,需提供其子女出生证明和相关证明。
第五条 办理《江阴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需填写《江阴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两份:
(一) 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 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学位(学历)证书;到国外研究或进修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研究(进修)一年以上的证明和职称证书;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进修)的,还需要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
(三) 《留学人员来澄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 已加入外籍且更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更名证明。
第六条 办理引进手续和《工作居住证》的程序:
(一)《工作居住证》和引进手续可同时申请办理;留学人员本人持上述相应材料到江阴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二)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送市人事局审批。
(三)办理引进手续的留学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 留学人员可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转递等手续。
第四章 《外国人居留证》、签证和落户手续的办理办法
第八条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在澄工作一年以上的,应持"z"签证入境("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人员及其家属),入境后须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二至五年(不超过护照有效期)有效的居留证及与居留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签证。申请办理居留证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二)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四)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五)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持"Z"签证在澄工作不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免交《健康证明书》。
第九条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要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申请返回签证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居留证件;
  (二) 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三) 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条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澄停留或居留,须于期满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延期。其中,已取得《外国人居留证》的留学人员,可在居留证期满前再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二至五年,同时亦可申办与居留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签证。居留证件内容有变动的,持证人应于变动后的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工作单位及身份变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居留证件;
  (二) 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四) 变更工作单位及身份的,须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和新工作单位的聘用证明,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新聘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持中国护照要求取得江阴市常住户口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落户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
  (二) 经市人事局核批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 原籍有户口的留学人员,提供本人的户口、身份证;已在原籍注销户口的留学人员,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四) 留学人员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随迁人员的户口及身份证;
(五) 在澄合法居住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房产证;亲属或朋友同意居住、落户的证明;所分房屋产权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六) 在国外生育子女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和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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