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国(境)外人才办事程序
日期:2011-11-25 浏览 250

一、申办条件

1、单位条件: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2、个人条件:身体健康,胜任工作,无违法及重大违纪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留学人员;

  (2)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企业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业绩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或其它依法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

3、留学人员国内原行政关系隶属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或其他证明(如有)。

4、拟引进人员的本人护照及身份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国内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和注销原因等)。

6、拟引进人员的国(境)外学位、学历证书,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是取得一定业绩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则需提供国内的学位、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并提供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企业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及业绩证明。

7、用人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8、如拟引进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户口随迁条件、且准备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书、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对方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配偶待业(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提供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上述所需材料。

2、审核调档: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如留学人员在国内有人事档案的,发《商调函》,办理调档等商调手续。

3、审档确认:档案来澄后,审核档案材料,确认相关资格和条件(职称须由市职称办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4、转接关系:

A、转人事关系: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开具《调动介绍信》到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报到。

B、转户籍关系:持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开具的《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公安局窗口申办《户口准迁证》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户口持《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到本市拟落户派出所落入户口。

C、转组织关系:持《组织介绍信》到市委组织部报到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党委报到到用人单位党支部报到(非中共党者除外)。

四、办结时限: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承办科室: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六、联系电话:0510-86804018

 

备注:

1、户口迁移手续应在引进手续办毕的1个月内申办完毕,逾期的则由个人负责直接向公安部门申办;

2、引进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需随迁户口的,应与引进人员同时申办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