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暨阳英才”青年人才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暨阳英才”青年人才有关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阴市委关于实施“暨阳英才计划”升级版2.0打造人才引育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澄委发〔2021〕39号)精神,就青年人才有关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优秀大学毕业生”,是指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及全球排名前100名院校(上述高校原则上参照QS高校排名名单,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毕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在江阴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江阴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青年人才的具体工作。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开发区和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实施优秀大学生汇聚计划。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支持企事业单位面向国内重点高校开展校园招聘、定向培养、产学研合作等,吸引更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加强与国内外重点高校合作,建立高校引才工作联络站,聘请校园招聘大使,给予最高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实施来澄大学生租房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2年内来澄企业初次就业创业,个人单独租房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分别给予2000元/月、1200元/月、800元/月的补贴,领取租房补贴期限累计为2年。租房补贴须由个人在毕业2年内提出申请,并在初次申领5年内领取完毕,逾期不再发放。租房行为以有效的无锡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为依据,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将暂停发放补贴,待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根据新的租房时间续发。2021年7月1日之前申请租房补贴的人员,发放标准和享受时间仍按《“暨阳英才”青年人才有关政策实施细则》(澄科人领〔2019〕10号)文件规定执行。租房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不可重复享受。

实施来澄优秀大学生生活补贴。非江阴籍优秀大学生毕业2年内来澄企业初次就业创业,户口由外地转入我市的,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生活补贴。补贴分两期发放,初次来澄企业就业创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可申请第一期补贴,在澄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后发放第二期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生活补贴须由个人在初次参保后3年内提出申请。

实施江阴籍回澄优秀大学生学费补贴。江阴籍优秀大学生毕业2年内回澄企业初次就业创业且户口在澄的,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分别给予5万元、3.5万元、2万元的学费补贴。补贴分两期发放,初次在澄企业就业创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可申请第一期补贴,在澄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后发放第二期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学费补贴须由个人在初次参保后3年内提出申请。南京理工大学江阴校区非江阴籍毕业生参照执行。

实施优秀大学生引才补贴。本市企业引进毕业2年内首次来澄就业的优秀大学生并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的,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人、5000元/人、3000元/人的引才补贴,引才补贴须由企业在引进人才初次参保后3年内提出申请。

实施优秀大学生实习补贴。本市就业见习基地吸引优秀大学在校生毕业前一年内来澄实习并期满一个月的,给予基地1000元/人的实习补贴,发放流程参照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第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及平台建设补贴。获得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经费资助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科研项目的,最高按资助金额1 : 2进行匹配。获评无锡市级重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的资助。获评省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园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

第五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对《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持证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持证人上年度在江阴税务部门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40%,历年累计奖励最高30万元,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

第六条 创业平台建设补贴。鼓励镇(街道)、企业及社会机构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为江阴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按投资规模据实给予最高30万元的基地建设补贴。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在上级奖励资金的50%内给予配套奖励(含已领取的基地建设补贴)。

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给予每户最高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申报、评审和发放流程按照《江阴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澄人社〔2019〕50号)实施。

第七条 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奖励。每年评选出不超过20个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万元的奖励,同时优选推荐参加国家、省、无锡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

申报、评审和发放流程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江阴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澄人社〔2018〕29号)实施。

第八条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人。

申领、审核和发放流程按照《江阴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申报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澄人社〔2016〕92号)实施。

第九条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补贴每月按本市月最低工资60%的标准支付,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就业见习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就业见习人数给予每人150元的就业见习工作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留岗补贴。

申报、审核和发放流程按照《关于江阴市青年就业见习组织实施及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的通知》(澄人社〔2020〕41号)实施。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依法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户籍人员),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市级以上创业之星(创业典型)、全民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优秀创业项目等,以及雇用6人以上的创业项目,经市人社局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评估,其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新招用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专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根据其实际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数,每新实际招用1人最高可申请1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按照《江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澄银发〔2019〕30号)实施。

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高校在校生、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澄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最高6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澄人社〔2021〕24号)实施。

第十二条 创业租金补贴。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澄首次成功创业,租房营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3年内每年据实累计给予不超过6000元的创业租金补贴。

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澄人社〔2021〕24号)实施。

第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在澄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吸纳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2个月(含)以上的,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最高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最高10万元。

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澄人社〔2021〕24号)实施。

第十四条 创业社保补贴。大学生以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澄首次成功创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对象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按单位为创业人员所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创业对象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创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已享受的其他各类社保补贴)。

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澄人社〔2021〕24号)实施。

第十五条 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对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首次在澄注册登记起3年内,且经营期间正常纳税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

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澄人社〔2021〕24号)实施。

第十六条 鼓励举办各类创业活动。每年设立100万元的创业活动专项补助资金,对在我市区域内举办各类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和沙龙的社会组织机构,经审核后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单次活动最高30万元的补助。

补助对象:在我市区域内举办各类创业论坛、沙龙的社会组织机构。活动要求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创业服务突出,旨在帮助有意创业或正在创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开展创业交流、解决创业难题、摆脱创业困境等。

申请要求:举办方应提前60日(创业沙龙提前20日)向人社部门申报活动计划,通过评审后纳入活动补助范围;并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备活动的详细方案,方案应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议程、参加人员、资金来源等内容。未通过评审和未按要求报备的活动不予补助。

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按照《关于印发江阴市公益性创业活动补贴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澄人社〔2018〕28号)实施。

第十七条 以上奖补标准均为上限。

第十八条 市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或实地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上述奖补结果经市人社局审核并在网站上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规定及时核拨。市人社局、市政财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缴所得奖励,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单位或个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每年由市人社局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暨阳英才”青年人才有关政策实施细则》(澄科人领〔2019〕10号)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