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引进优秀人才实施细则

发文号:澄人才[2004]1号
发文机构:江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时间:2004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优化引才环境,根据江阴市《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优秀人才的界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享受国务院改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教授或教授级高工;

4、获得博士学位人才;

5、获得硕士学位人才;

6、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各类特殊人才。主要是指调入人员在学历、职称、年龄等方面虽不属市重点引进对象,但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或来澄创办实体的创业创新型人才。

"带资金"是指调入人员个人能为调入单位带来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市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资金到位一年以上,并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带项目"是指能为调入单位带来科研生产项目,并经有关部门评估预测可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带技术"是指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并能进行产业化运作的,或在文艺、体育等方面业绩显著的人员。

 

第三章 优秀人才引进手续办理办法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有关手续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办理。

(一)优秀人才引进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

2、《人才引进审批表》一份;

3、调出方人事局或人才中心开具的《干部商调函》。

(二)优秀人才引进手续办理程序:

1、市人才服务中心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核合格者,开具《调档函》,办理调档手续;

2、档案到达,经审核无误后,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调令,用人单位或引进人员持调令、《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户口准迁证;

3、用人单位或引进人员持调令及准迁证到调出地接转人事关系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用人单位或引进人员携带《干部调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在规定期限内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开介绍信至主管局或用人单位。

第四条 由于流动原因而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除名人员,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并接转有关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的缴费年限可接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手续。

第五条 优秀人才档案重建手续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办理。

(一)优秀人才申请档案重建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建档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学历、学位证书、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上级文件或通知);

3、调入单位盖章的《干部履历表》;

4、调入单位填写的《江阴市国家干部身份认可审批表》;

(二)优秀人才档案重建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2、市人才服务中心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须认真核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开具《重新建档证明》,确认档案材料。

第六条 具有特殊情况的引进人员除提供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申报材料外,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带资金引进人员须呈报资金到位验资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带项目引进人员须提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评估认定材料;带技术的特殊人才须提供能反映其特殊能力的材料,如奖励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引进单位对引进人员的考察使用报告等。

 

第四章 《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办理办法

第七条 人事关系调入江阴的优秀人才领取《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办理。

(一)办理《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

2、特殊情况的引进人员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相应的材料。

(二)《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的办理及管理:

1、市人才服务中心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的5个工作日给予办理,并通知用人单位或优秀人才前来领取;

2、《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实行注册备案制度,由用人单位或个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注册备案;

3、优秀人才调出或不再在澄工作,《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应由本人或用人单位送交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注销。优秀人才如不再在澄工作,《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自然失效。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凭《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及其他各项政策。

第九条 优秀人才主持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在本市转化并参与项目投资,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超过35%的,应在资本注册前报省科技部门审核。

第十条 在本市交纳地方税的各类企业在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时享受《规定》中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

第十二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在执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来去自由。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后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第十三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的,按有关人事争议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精神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