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发文号:澄委发[2004]22号
发文机构:中共江阴市委员会,江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完善人才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造就适应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以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主体,以解放思想为关键,解放人才为核心,解放科技生产力为根本,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通过体制创新、政策创新、观念创新,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为江阴争当全省"两个率先"排头兵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第三条 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全市人才总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基本适应,人才在产业、地区、城乡间的分布趋于合理,人才的专业、年龄结构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比例趋于合理。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人才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有较大提高。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人才市场体系日趋完善,人才成长的环境进一步优化,基本实现人才资源开发的法制化、市场化、信息化。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人才,泛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

本规定所指优秀人才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教授或教授级高工;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特殊人才,以及我市紧缺的其他各类特殊专门人才。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把引才、育才、用才工作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氛围,重视对人才工作的政策引导和宏观指导。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祀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

第六条 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主体,必须树立创新意识,努力营造引才、育才、用才的微观环境,进一步强化人才激励机制,推动我市人才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二章 优秀人才的引进

第七条 积极引进本市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引进的优秀人才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江阴市引进优秀人才实施细则》对优秀人才进行认定,并颁发《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市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由用人单位视情况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和必要的生活补贴,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和供个人支配的资料经费。

对于人事关系正式转入我市的引进优秀人才,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照各单位引进不同层次优秀人才一次性实际支付安家费用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经费资助(不超过最高资助标准)。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补贴金额最高35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教授或教授级高工,市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市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

第九条 引进外国专家实行政府补贴。凡列入国家外专局引智项目的,政府按1∶1比例与国家外专局的资助经费相匹配;列入省外专局的引智项目,来澄专家往返国际旅费和生活补贴的50%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引进优秀人才享受的其他政策。

(一)临时来澄工作的优秀人才,由市人事局办理《外来人才特聘工作证》。

(二)由于流动原因而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除名人员,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并转接有关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的缴费年限可接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手续。

(三)对临时来澄工作的优秀人才,可由所在单位凭特聘人员《外来人才特聘工作证》,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各类社会保险。

(四)引进的优秀人才其户籍关系可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上或个人合法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如本人要求且单位同意,经批准其户籍关系可落在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或随迁,一起居住的父母,也可随调或随迁;对本人不愿意迁入的临时来澄工作优秀人才,凭《外来人才特聘工作证》,在工作、生活方面享受本市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五)本规定第四条所指各类优秀人才进入事业单位不受编制和增人计划的限制;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优先聘任,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六)海外归国留学人才来澄工作的,按不同类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七)引进的优秀人才,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暂行规定的其他各项政策待遇。

 

第三章 人才的柔性流动

第十一条 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来去自由的人才流动方式。

第十二条 人才柔性流动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智力引进。外国或外地各类人才不转任何关系或只转部分关系,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在澄工作;外国或外地各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智力服务。

(二)业余兼职兼薪。凡有时间和能力兼职的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薪(对公务员等人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用人单位与人才或服务单位协商确定的通过人才市场租赁、单位租赁等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保证柔性流动人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本市各单位在使用外来柔性流动人才时,应按照《江阴市外来人才特聘工作实施细则》为流动人才申请办理《外来人才特聘工作证》(海外留学人员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引进手续),外来流动人才凭该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以柔性流动的方式跨单位工作:

(一)正在承担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三)由国家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四)因与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五)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得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第十五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时,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同意,本单位可以从其柔性流动的收益中合理提取费用,具体数额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和本人在双方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十七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时,应当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并维护本单位以及柔性流动服务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否则本单位或柔性服务单位可给予教育批评,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柔性流动,直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之间在柔性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的,有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无效的由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第四章 人才的教育和培养

第十九条 加强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工作,逐步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

(一)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忠实实践"三个代表"作为最重要、最根本的条件,大胆启用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本事、人民信得过的干部。全市要培养20名左右县处级党政领导后备干部,100名左右正局(科)级党政领导后备干部,600名左右优秀的市管后备干部。

(二)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坚持和完善脱产培训、中心组学习和在职自学三位一体的党政人才教育培训制度。深入开展争当"学习型干部"活动,逐步建立市管领导干部学习考核考查制度。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逐步做到"不经培训不止岗、不经培训不任职、不经培训不提拔"。

(三)认真研究企业家成长的规律,努力创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环境。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市场化、国际化、职业化进程。围绕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目标,按照高起点、国际化的要求,以增强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全面提高企业家素质,着力培养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熟悉市场经济规则、精通国际经济和法律的复合型企业家人才队伍。全市耍重点培养100名左右优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四)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一批具有全省和全国目前沿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到2010年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达到14万人,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达3.5万人,每万人拥有专技人才达1200人。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无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江阴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各保持在30名左右。

(五)完善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按照"公开化推荐选拔、分层次培养提高、滚动式跟踪管理"的要求,对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无锡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无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江阴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实行分层次分类别的逐级推荐选拔制度,努力促进人才不断向更高层次提升。同时,实行培养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各类人才库,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淘汰或增补。

(六)大力培养实用型人才。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技工人才的需求,坚持为生产一线培养技能型实用人才的方向,通过实行技术工人资格认证、晋级考核培训、劳动就业培训等措施,培养一大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实用型人才。

(七)建立以发展需求为导向,以能力提升为目的的继续教育体系。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市"等活动,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进一步完善国际合作、岗位实践、在职进修和挂职锻炼等多种教育培训途径。

(八)建立和完善政府、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政府用于人才培训投入的增长率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相协调;用人单位要确保职工教育经费占工资总额的2.5%,专款专用;吸引社会资金进行人才培训投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拓宽人才培训教育投资渠道;引导和鼓励个人自愿出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和岗位竞争力。

(九)政府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培养各专业领域的博士、硕士及熟悉市场经济和国际规则的南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并根据我市重点发展规划,有计划地依托国内外高校建立相应的人才培训基地。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选送人员到高校攻读MPA、MBA或到国外培训、研修。

(十〉强化用人单位在人才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把人才的教育培训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建立带薪学习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用人单位耍保证科技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5天的脱产学习和培训。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增强人才的职业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激发终身学习的需求和欲望。

第二十条 加强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积极培育集聚高层次人才来澄创业的载体。

(一)"站点载体"。鼓励和支持企业创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基地,加强其科研设施建设,扩展博士后学科和技术领域。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科研项目选题中要注重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发展核心技术的攻关,并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各类科研开发机构的建设相结合,发挥其吸纳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载体作用及独特优势。

(二)"园区载体"。完善和发展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创业中心、高新技术创业园、高科技园区等为依托,把政府的扶持政策、园区的优惠政策和企业的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吸引包括海外留学人员在内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澄进行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

(三)"项目载体。以科技创新项目为载体,探索建立风险投资运作机制,把项目资助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推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公正评审、用人单位自主聘任的评聘分开制度。在职称评审中,要注重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逐步建立职业资格制度,推动各行业专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视发挥各类专家在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对有关我市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完善市场功能,突出人才市场的主体地位。建立人才市场的供求导向机制,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加强对全市人才需求的近期和中长期分析预测,定期或即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加强对周边地区人才资源的研究,实现本地人才市场与周边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人才市场的对接,融入长江三角洲人才一体化;建立优秀人才信息库,加速人才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人才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健全人才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管理,逐步建立科学权威的人才测试评估体系,创造人才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市场效益。

(二)在建立和完善人才公共服务平台的同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体系。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耍根据市场经济和改革的要求,实行体制转换,逐步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人才市场的分离。加快开放人才中介市场,实行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制皮。允许有资质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人才市场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参与市场竞争,推进人才市场向市场竞争主体转变。

(三)发展专业性人才市场。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供求机制、资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等,逐步建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积极探索培养职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有效途径,加快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职业化进程,促进经营管理人才的优化配置。

(四)提高人才市场运行效率。人才市场设立"一站式"人才引进服务窗口,实行人才引进限时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随到随办,积极推进网上办理各项审批事项。

 

第五章 人才的收入分配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完善人才收入分配制度。

(一)实行人才最低年收入指导价位制度。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分配水平,由市人才市场适时发布各类人才的最低年收入指导价位。

(二)建立我市各类人才的市场价格发布制度,通过定期或即时发布权威人才价格信息,使其成为人才工资收入确定的杠杆,调节人才供需。

(三)探索产权激励机制。企事业单位对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和承担重点工程与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对一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责任或科研成果相挂钩,可实行岗位工资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机制,允许多种要素参与分配,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

(四)优秀人才在我市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超过这一比例且作价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须经投资双方约定,并经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如是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可在三年内分批到位(首期出资额须达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其他资助奖励。

(一)优秀人才可凭《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为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含第三代)在本市自由选择学校就读;符合第四条中博士以上条件的优秀人才的子女可自由选择本市任一所国家级示范高中就读;符合第四条其他条件的优秀人才的子女可自由选择本市任一所省、市重点高中就读,接收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

(二)优秀人才可凭《江阴市优秀人才证明书》免费进入我市各公园和旅游景点;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就医免收挂号费(含专家门诊),并为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办理市图书馆免费借阅证。

第二十六条 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力度。

(一)设立"江阴市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作为我市科技项目的最高荣誉奖。对于全市科技含量高,且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由市政府授予"江阴市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

(二)设立"江阴市科技创新人才奖",作为对我市科技创新人才的最高荣誉奖。

(三)设立江阴市优秀人才(三十佳)奖,每年奖励学科带头人10名,创新功臣10名,引进专家10名。

 

第六章 人才的社会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为人力资源开发提供社会保障。对优秀人才,按工作实绩、贡献大小,可确定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作为奖励,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加大《关于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实施意见》(澄政发〔2002〕114号)和《关于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澄劳社医〔2003〕1号)等有关政策的执行力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立仲裁机构,建立健全仲裁规则,培训仲裁员,积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定线联点制度、拔尖人才联系制度、党外知识分子联系制度等制度,使各类人才能通过各类渠道及时反映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要把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认真实施。要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年度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加大政府对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设立"江阴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从2005年开始,市政府设立300万元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后由财政每年划拨上年度实际使用经费,使资金保持300万元的额度。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用于奖励为人才队伍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专项资金除财政拨款外,也可接受企事业单位赞助和社会捐赠。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设立财政专户专项核算,日常管理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加大人才工作的舆论宣传力度。加强人才人事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优秀人才典型事迹,增强人才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环境。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应的配套政策,把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落到实处,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并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市有关人才引进的文件其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