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发文号:澄政办[2000]26号
发文机构: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0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99)99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江阴市人事局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江阴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服务中心"),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服务应做到"规范、周到、优质、高效",并根据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拓展服务内容。

第四条 江阴市人事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承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业务,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人事代理的业务。

第六条 人才服务中心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人事代理对象: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市及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国家机关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四)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七)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九)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十)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一)其他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委托人事代理可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事代理的形式,按代理内容分为全权代理和部分代理,采用何种形式由代理机构和代理对象协商决定,并在《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可提供下列人事代理服务: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咨询;

(二)办理招聘广告报批、刊播手续,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三)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推荐、招聘业务;

(四)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就业、从市外引进人才及回国留学人员安置等有关手续;

(五)办理辞职、辞退人员复职手续,协助办理聘用(任)手续;

(六)接收管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及协助办理与此相关事宜的手续(包括职称评审、考试报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档案工资核定调整、出国政审、社会保险、民事证明、集体户粮关系、党组织关系等);

(七)为委托单位开展人才岗位培训和转岗培训;

(八)办理聘用合同鉴证,协助进行人事争议调解;

(九)个人职业倾向或工作能力测试;

(十)办理代理人事关系职工的退休手续;

(十一)用人单位和个人要求代理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十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江阴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澄人事(1999)12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复印件;

3、个人委托,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委托代理人事关系的,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江阴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管人员登记表》;

2、个人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或《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合同书》)、《江阴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管人员登记表》。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四)委托方和人才服务中心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或《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五)委托方向人才服务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及其它与代理项目相关的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单位委托代理人事关系的,委托单位(用人单位)与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市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并按有关要求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有违反人事代理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违反人事代理有关规定的由市人事局依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事关系的人员在人事代理期间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由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审核并办理失业登记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事关系的人员在代理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才服务中心有权终止人事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

第十五条 非人事代理职能部门或个人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视情节轻重由市人事局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