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澄政发[2003]100号

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澄政发[2003]7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市政府澄政发[2003]72号文件发布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大龄、特困失业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领取《再就业优惠卡》的人员;
(三)市政府澄政发[2003]72号文件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四)被用人单位录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五)从未在国有、市属大集体企业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国有、市属大集体企业从事临时工没有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人员)。
第四条 市政府澄政发[2003]72号文件发布前已审定的大龄、特困失业人员,但不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站、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业登记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及二张一寸免冠照片。
大龄、特困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大龄、特困失业人员审定表。
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站、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对相关材料齐全的,将名单在当地公示3天后,在《〈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不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城镇失业人员和城镇户口性质男年满35周岁、女年满3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及从部队转业到本市落户的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且符合《再就业优惠卡》申领条件的,可申领《再就业优惠卡》,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上规定的自谋职业扶持政策。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失业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站、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优惠卡〉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三)《企业登记申请书》(签有工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意见)。
部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须提供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第八条 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站、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在《〈再就业优惠卡〉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还需经经营地点所属工商部门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再就业优惠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再就业优惠卡》,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卡》的发放和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站、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二)《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卡》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下岗失业人员被单位招收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录用备案时作相应记载后,交用人单位保管;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保管。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卡》进行年检,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检或拒绝年检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后,停发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低保的应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情况。
(五)严禁徇私舞弊乱发证和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卡》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出借《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卡》要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澄政发[2003]72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条件的,可按以下规定享受3年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四)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2005年12月31日前领取税务登记证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也可享受澄政发[2003]72号文件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享受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在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时,按以下标准提高起征点:
1、增值税: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2、营业税: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第十一条 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除外)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企业既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第十二条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认定、审核程序及监督管理,按国税发[2003]160号文执行。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经营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如下:
(一)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营合同鉴证费、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省级政府以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卫生部门收取的项目:卫生监督、现场监测收费、疾病检查、鉴定防治费、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及物理、化学检测费。
2、公安部门收取的项目、暂住证工本费、消防产品安全许可证(指灭火器维护)、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治安保安人员岗位证书工本费、公安场所安全合格及工本费。
3、经贸部门收取的项目:白酒酒类销售许可证(批发)工本费、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收费、屠宰工人上岗证收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及复审费。
4、盐务部门收取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5、教育部门收取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
6、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7、房产部门收取的房屋权属抵押权登记费。
8、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它登记费、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涉及上述收费的可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卡》,经有关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凡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且符合市政府澄政发[2003]72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条件的,可按以下规定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依法订立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各类用人单位以及政府投资开发和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招用大龄、特困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营业执照副本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所指的下岗失业人员仅限于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后因企业转改制办理退工手续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以及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办理退工手续的政策性安置人员。
本条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各类用人单位以及政府投资开发和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吸纳大龄、特困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其招用人数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他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填写《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认定花名册》(附件2),并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确认,半年终了后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上半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填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附件3)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花名册》(附件4)。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以及劳动合同花名册;
(三)单位发给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原始凭证;
(四)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符合就业岗位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招用大龄、特困失业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5)和《招用大龄、特困失业人员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6),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龄、特困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二)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以及劳动合同花名册;
(三)单位发给大龄、特困失业人员申请就业岗位补贴月份的工资原始凭证;
(四)单位为大龄、特困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每半年的次月1日至15日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由用人单位将补贴人员的名单和补贴标准,按规范格式在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核发补贴。
第十七条 各类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凡免费介绍大龄、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成功,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月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报送月报表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符合就业服务补贴的失业人员名单;
(二)《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
(三)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以及劳动合同花名册;
(四)上月工资发放清单及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五)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职业介绍机构携带以上材料,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经审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拨付。
职业介绍补贴=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数×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职业介绍成功每人一次性补贴100元。
第十八条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社会再就业培训机构,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实现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时职业培训机构应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培训人数、培训合格情况表;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相关就业证明;
(五)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六)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职业培训机构携带以上材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再就业培训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数×补贴标准。
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财政、劳动、教育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0]120号、苏财经[2000]60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缺少资金的,可经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站、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签署相关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推荐,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需求,适当增加额度,但一般不超过人均2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市财政实行2年全额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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