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9]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锡政发〔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应对当前形势,促进就业增长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政府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资建设的项目,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

二、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明确就业困难家庭认定范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制度改革以前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城镇夫妻双失业的人员;城镇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驻澄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

五、对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六、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保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和企业招用的困难人员,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在全市企业平均工资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上述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七、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就业困难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按规定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和就业扶持政策。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