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意见

澄政发〔2005〕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面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编制外聘用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二、实施办法

(一)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社会保险扩面过渡期,过渡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根据本意见规定执行。

(二)从2005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办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业务,新办单位一律从开办之日起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已经开办的单位(包括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在过渡期内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三)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本条第六项所涉及的对象除外)参加社会保险,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保险种: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缴费基数: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公布缴费基数的60%,最高不超过本市公布缴费基数的300%)。

3.缴费比例:按城镇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为22%,其中单位承担14%,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为11%,其中单位承担9%,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为3%,其中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工伤保险按行业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生育保险为0.6%,均由单位承担)。

(四)过渡期内,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和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均可以按下列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补缴对象: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其中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女性55周岁)的人员。

2.补缴时限: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1月1日。1992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视作缴费年限,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3.补缴金额:以本市历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基本养老保险相应缴费比例,并计算相应利息,全部累加后确定。

4.补缴或者参保补缴手续必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20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后,但必须在2005年9月30日以前办理。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办理补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养老待遇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五)2005年6月30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7月1日以后,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再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改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城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仍按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过渡期结束后参加社会保险的,2005年6月30日以前开办的单位,必须补缴从2005年7月1日起至参保时的社会保险费;2005年7月1日以后开办的单位,必须补缴从开办之日起至参保时的社会保险费。并且参保人员2005年6月30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三、其他规定

(一)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已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可抵算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额,抵算后的余额退给本人。

(二)2005年6月30日以前参加社会保险时选择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退给本人,也可抵算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抵算后的余额退给本人。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依照城镇自由职业者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内参保的,可以根据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四)村级定员干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商、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扩面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二)实行扩面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确定全年扩面工作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镇、开发区各办事处,同时把该项工作列入对各镇、开发区的双文明考核。市政府设立扩面工作专项奖励资金,对完成全年扩面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

(三)建立扩面联动工作机制。从2005年7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每月底将当月新开办单位名单抄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单位住址分解落实到各镇、开发区各办事处。各镇、开发区各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负责即时跟踪,在1个月内落实单位参保登记。实行工商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一站式"服务。工商、税务部门在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收征管检查时,应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拒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不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法规进行查处。对企业漏报、瞒报情况要及时移送地税部门办理补征缴。对经查处后仍拒不办理参保缴费的单位,工商部门暂缓办理工商年检。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展缴费单位缴费工资和计税工资总额的核对分析,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应不低于计税人数,缴费工资总额一般应不低于计税工资总额,发现违法行为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查处。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地税部门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切实增强全社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形成良好氛围。凡是经查实不按实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参加先进企业评比,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比。

五、本意见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