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澄劳社医[2003]1号
发文机构: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二00三年一月九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关于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实施意见》(澄政发[2002]114号,以下简称《专技人员社保意见》)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就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范围和对象

乡镇企业专技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参加江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专技人员是指经市人事部门正式办理就业或流动手续去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人事代理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关于缴费基数、比例和方法

1、缴费基数。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共缴费基数目前为档案工资(职务工资、津贴工资、岗位津贴和基础津贴之和)加450元的各项补贴及奖金,其中缴费基数中的津贴工资部分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即津贴比例为4:6)。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共缴费基数按当期本人实得工资总收入确定,上限为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按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确定,目前为10%,其中2%由职工个人缴纳。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1%由单位缴纳。

3、缴费方法。乡镇专技人员由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或镇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扎口管理,统一申报缴纳;人事代理人员所在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缴纳;其他人事代理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扎口管理,统一申报缴纳。

以上缴费单位须在每月15日前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三、关于登记和缴费时间

乡镇专技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于2003年1月1日登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起算时间

1、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乡镇专技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1个月内,按《专技人员社保意见》规定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个月后登记的,从缴费之日起可在门诊使用个人帐户实际额度;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2、2002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专技人员社保意见》实施后6个月内(即2003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2002年10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及2002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在《专技人员社保意见》实施6个月后(即2003年4月1日后)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缴费之日起可在门诊使用个人帐户实际额度,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五、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凭《基本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和病历,可到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定点药店按规定购药。个人帐户记入比例,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的医疗费用支付、药品使用范围等均按《江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扎口管理的人事代理人员住院治疗时,由本人或家属凭入院通知书、基本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卡》,在3天内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住院手续,在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六、关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参保人员患有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中风及后遗症、肺结核(活动期)、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慢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以上)等11种慢性病和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在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500元。超过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用于慢性病治疗的年门诊医疗费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70%,对退休人员支付80%。

2、住院。参保人员年住院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部分,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的申报、结付,住院医疗费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的结付,按照《江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实施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的通知》执行。

七、关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2002年7月1日后的退休(职)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手续,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3、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办法实际缴费满5年。

符合上述第1项条件,但不符合上述第2、3项条件的,须按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2年7月1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也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八、关于已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补缴

2002年7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乡镇企业专技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改制企业和破产、倒闭企业已退休的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参保时,应按1万元(10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来源属改制企业的由原部门承担,单位无法解决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属破产企业的,按破产法规列入破产程序优先解决,破产财产不足以交付或属于倒闭企业的,由主管部门解决。

2、人事代理人员中已退休的零星代理人员参保时,应由本人按5000元(5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九、关于欠缴及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

1、乡镇企业专技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冻结其《社会保险卡》。

2、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正常缴费后,即可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3、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正确缴费后,个人帐户可恢复使用,6个月后恢复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4、欠缴及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负担。